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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遵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72号)和《中共遵义市委、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遵党发〔2010〕3号)精神,妥善做好市人民政府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经费、物资、不动产等资金资产管理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特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清查和财务清算问题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资产清算和财务清算工作。 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由本单位分管领导和财务、资产管理、纪检监察的负责人组成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和财务清查后,提出处置意见。不再保留的机构报新组建部门、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报调整后的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市财政、监察、审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关于经费问题 (一)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以本文印发之日起60日为预算截止期。预算截止期内,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由原单位负责列支。预算截止期满后,各部门的人员工资管理,按照我市统发工资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编委办制定。 (二)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按资金来源渠道清查核实暂存、暂付和债权、债务款项,编制经费决算,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入、支出、结余和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决算应在预算截止期满后30日内由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机构的清查小组报送市财政局。 (三)不再保留的机构报送经费决算时,要将债权、债务处置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市财政。 (四)新组建机构按新核定的人员编制数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置并入机构遗留的债权、债务 (五)因机构或职责调整而引起预算增减变化的机构,由新组建机构或接收机构上报调整预算,由市财政局核实后作相应调整,收回或划转预算指标。 三、关于资产问题(不动产以外) 机构改革期间,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应对本单位所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登记造册,不得进行资产处置。借用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一时确实难以收回的,须附借据并注明不能收回的原因,落实相应责任;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其他有关情况;用于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核定并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不再保留的机构,其全部资产根据职责划转情况进行调整,划转调整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其资产留原单位使用。 四、关于不动产及档案移交管理问题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使用的不动产都是国有资产,各部门各单位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不得擅自出售、转让和出租。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要对所有不动产进行清理造册,并按《中共遵义市委办公室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室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清理划转工作的通知》(遵委办发〔2009〕75号)规定执行。有关事项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新组建的机构,办公及附属用房、使用土地,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新核定的人员编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二)不再保留的机构,不动产移交给新组建的部门使用。 (三)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原有不动产的性质不变,继续留用。 (四)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在建工程,由新组建部门和调整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完工,完善工程峻工决算、备案及相关手续。 (五)不再保留和调整隶属关系的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和其他文件档案资料,由原单位清理登记后,移交新组建部门和调整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管理。清理移交过程中,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和及时移交,严防遗失、损坏、失泄密事件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