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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函中小[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8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进一步改进企业抵押物评估登记工作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规范抵押物评估登记程序
  
  (十五)各地抵押物评估或登记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登记操作细则,统一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评估机构和登记部门应在办公场所醒目处予以公示。
  
  (十六)对专业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登记部门应当参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做法依法办理贷款反担保抵押物登记。
  
  五、加强抵押登记的监督服务
  
  (十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借款(担保)人已达成抵债资产转让协议或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的资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处置,并协同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十八)登记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抵押物基本情况查询服务,提供信息咨询,根据抵押权人的要求,及时告知登记权利人抵押物基本情况。
  
  (十九)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单位要加强对企业贷款抵押物评估机构、登记部门的评估、登记和收费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评估、登记中存在高估、低估或不当收费等问题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查处;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基础上,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查处结果进行记录,形成档案,并予以公示。
  
  (二十)各地要加快计算机应用和网络建设步伐,及时互通情况,提高信息资源共享程度,努力避免抵押登记、权属登记之间出现漏洞。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同时要严格规范评估机构的行为,对评估机构和人员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的,要严肃查处;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企业违反本意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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