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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1994]24号
【颁布时间】 1994-08-23
【实施时间】 1994-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用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有企业钱物的实施意见》(中办发[1994]10号)。这个文件就清理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无偿占有企业钱物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各级检察院要坚决贯彻执行。
  
  一、要充分认识清理利用职权无偿占用钱物的工作,是检察机关纠正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深入开展自身反腐败斗争,保持检察机关清正廉洁,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和国务院的要求上来,坚决克服片面强调小团体利益的错误认识,防止和杜绝以工作需要或经费紧张为由,对清理工作敷衍推拖的现象,更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务必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要把清理工作与贯彻全国检察机关第二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在具体工作上要统一安排,统一部署。清理工作要对照文件确定的重点,以各级检察院和检察干警自查为主;在自查的基础上,上级检察院要进行抽查。对自查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处理原则认真纠正和处理。凡是群众或单位举报这方面问题而又不自查自纠的,要逐件查清;经查属实的,要做好清退工作,并视情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要把清理工作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坚持边清边改,针对揭露出来的问题和管理上、制度上存在的漏洞,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
  
  四、各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确定一名领导同志负责这项工作,必要时可成立临时工作班子负责实施。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在10月底前将清理情况报告高检院。
  
   
199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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