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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者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档案局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文件归档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工程文件归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档案局、深圳市住宅局注关于印发《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2003年10月30日深档字〔2003〕150号)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深圳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其有效利用,根据国家和深圳市有关档案管理和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档案是指在住宅区、工业区、商住楼、写字楼等物业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由物业管理单位依照本规范收集、管理。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物业管理区域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依法实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专人负责物业管理区域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反映本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收集齐全、完整,及时归档,具体归档范围见附件。 第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文件材料的归档及档案的保管、保密、借阅、鉴定、销毁、统计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把档案工作作为质量管理或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将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各有关管理制度、有关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有关工作程序。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现代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使档案管理现代化与物业管理现代化同步发展。 第八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为原件或者具有凭证作用的复制件或其他载体材料,并保持其历史面貌。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禁止使用圆珠笔、铅笔、纯蓝或红色墨水等不符合要求的书写材料。 第九条 归档文件材料应当做到分类合理,整理规范,排列有序,鉴定准确,并编制各类档案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以方便利用。 第十条 对保管期满经鉴定无保存利用价值的档案,按有关规定经物业管理单位法人批准后,可以按一定程序进行销毁,销毁清册必须归档保存。 会计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档案管理应当符合档案安全保管要求。暂不具备档案安全保管条件的,可以委托国家档案馆和依法设立的档案寄存中心寄存。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机构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业务咨询、软件开发、数字化加工等业务。 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档案内容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档案向社会公开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十三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档案中,业主住户资料及基建、设备等档案资料属于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在移交住宅区等物业时,应当向业主或物业管理单位移交有关工程建设、设施设备等物业管理所必需的档案,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在与物业管理单位订立书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当将档案管理作为合同内容,并在合同生效后向物业管理单位提供该物业的工程建设、设施设备、住户(用户)等档案供其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