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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采[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13
【实施时间】 2010-0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59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单位2010至2011年度公务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为加强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管理,规范车辆保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了省直单位2010至2010年度公务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投保范围
  
  省直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驻哈埠外省直预算单位,若所在地单独进行招标,执行当地招标的结果;若所在地未单独进行招标,则可以共享本次招标结果,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当地投保)。
  
  二、承保公司
  
  经省政府采购中心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9家保险公司为省直单位2010至2011年度公务车辆承保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三、投保原则和险种
  
  投保单位应按照实用、合理、节俭的原则,确定参保险种。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10万元)、全车盗抢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赔偿限额1万元)为必保险种,其他险种(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无过错损失补偿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投保单位可根据经费和车辆状况自行选择投保。
  
  四、保费优惠和承保理赔服务
  
  (一)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均为30%(交强险除外),必保险种和附加险种均享受上述优惠费率。由于各承保公司的保费费率不同,在保费优惠率均为30%的情况下,各险种的实缴保费有所不同,投保单位可参考承保公司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优惠比较表(详见附件2)。
  
  (二)根据保监发[2007]52号文件规定,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浮动,若“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则交强险费率优惠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20%;“上三个及以上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优惠30%。
  
  (三)投保单位享受省政府采购中心与各承保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承诺的其他优惠条件和保险理赔服务。承保省直单位公务车辆保险业务服务咨询电话及理赔服务承诺事项等可到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查询(网址:www.hljcg.gov.cn-省本级-政策法规)。
  
  五、保费调整
  
  在承保有效期内,如遇国家保险监督部门批准调整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及系数的,承保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确定保费、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由省政府采购办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站上另行公布(网址:www.hljcg.gov.cn)。
  
  六、投保选择
  
  为促进承保公司的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与水平,在合同有效期内,投保单位可以根据各承保公司服务网点的地域位置、费率优惠和服务承诺等情况,自主选择承保公司。
  
  七、保费结算
  
  车辆保险保费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自行支付两种方式。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投保的,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使用自筹资金投保的,由投保单位与承保公司直接结算。在确定的承保公司范围以外投保的车辆保险保费,投保单位财务部门不予报销,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理。
  
  八、保险时限
  
  本次采购公务用车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为二年,即2010年1月起至2011年12月底,其投保时间计算应以日为单位。在此期间,投保单位的公务车辆参加保险,承保公司要按承诺的保费、折扣率和其他优惠条件为投保单位提供公务车辆的保险服务。
  
  九、有关要求
  
  (一)省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尽快将本通知规定和要求传达到所属单位,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
  
  (二)各单位要加强对车辆保险费结算工作的财务监管,严格按照各承保公司的保费优惠率审核、结算保费,投保车辆的保单要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一并入账。
  
  (三)各单位应以2010年12月31日作为本次投保车辆保期的截止时间,以逐步统一单位车辆的投保时间,方便以后年度车辆保险。
  
  (四)投保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积极配合承保公司做好公务车辆保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承保公司提出合同以外的不合理要求,否则,承保公司有权拒绝并可向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责任。
  
  (五)投保单位发现承保公司不能履行其投标服务承诺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向省政府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终止合同,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对执行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政府采购办和省政府采购中心。
  
  省政府采购办电话:0451-53650829
  
  省政府采购中心电话:0451-87220785
  
  附件:1.投保车辆基础数据表(略)
  
  2.承保公司公务车辆保险保费优惠比较表(略)
  
  
二O一O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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