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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鹤岗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5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改革有关政策为依据,以保持稳定为前提,以促进交通运输事业持续发展为目标,合理整合机构,拓宽安置渠道,妥善安置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平稳有序推进改革,加快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人员安置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由市、县政府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市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帮助和配合。 (二)依法合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黑政办发〔2009〕51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三)理顺体制,强化职能。按照职能优先、精简效能的要求,精简整合机构,合理划转人员,强化管理职能,着力构建现代交通运输管理体系。 (四)统筹协调,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有序推进。 三、安置办法 根据黑政办发〔2009〕51号文件精神,本着“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所涉及人员分别由市、县两级政府负责安置。市本级税费改革涉及到的人员,具体安置意见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费征稽人员的安置。 安置依据:一是依照国家政策在运管系统内按原有编制转岗安置,充实和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二是转岗安置到新增岗位,主要充实和加强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和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三是地方政府同类事业单位分流安置。 1.成立出租汽车管理处。 机构和人员配置: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列局直属副处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经营管理科、法规科和稽查支队等五个科室。设处长1名(副处级)、副处长2名(正科级),人员编制35人。 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有关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组织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的宏观调控;组织从业人员培训;负责出租汽车运输经营资质 审查和经营许可;负责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等。 2.成立水路运输管理科。 机构和人员配置:依据《黑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三条“市、县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航务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行使水路运输管理职能”的要求,设立水路运输管理科,事业编制5人,科长1人,隶属公路运输管理处。 主要职能是:贯彻实施有关水路运输行业的政策法规;组织实施水路运输行业的宏观调控;组织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培训;负责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水路运输经营资质审查和经营许可;负责水路运输经营秩序、服务质量的监管等。 3.分流到新增的同类事业单位。 经费来源:省内编制人员经费仍由省统一拨付。超编人员经费来源一是继续向上争取;二是不足部分由市级财政以补贴方式解决。 (二)地方养路费征稽人员和地方道路管理人员的安置。 安置依据:依据黑政办发〔2009〕51号文件安置办法第(二)条“将地方养路费征稽机构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整合,国省干线公路管养机构与农村公路管养机构可分设,由农村公路管养机构负责县、乡、村公路的管养工作”, 成立农村公路管理站。 机构和人员配置:按照黑政办发〔2009〕51号文件和《黑龙江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黑交发〔2008〕76号)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农村公路管理站隶属于公路管理处,正科级事业单位,下设办公室、养护股、工程股、路政股、计划统计和财务审计股等六个部门。设站长1名(正科级)、副站长2名(副科级)、人员编制30人,其他人员超编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