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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青生: 你《关于申请设立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 二、申 请 人:谭青生 三、组织形式:个人 四、负 责 人:谭青生 五、注册资金:12万元 六、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七、地址:蓝山县塔峰镇舜峰路18号 八、主管机关:蓝山县司法局 请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