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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
  
  基层应急队伍是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推动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如期实现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将基层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政府今后三年的重要工作来抓,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责任部门,确保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重点抓好基层应急队伍与本级应急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要做好对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督促检查和对专业应急队伍建设的指导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担负着实施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第一责任,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政策研究和业务指导,明确相关政策措施,保证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全面规划,逐步形成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的科学体系
  
  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是全区应急体系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队伍的规划工作,尽快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要全面深入调查了解本地区应急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科学规划本地区综合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和机动救援力量的规模和数量,使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适应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建立合理的救援队伍结构体系,明确专业救援队伍和综合救援队伍的职责划分,充分发挥驻地人民解放军、包括森警在内的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机动救援力量的作用,形成既有管理机构、又有组成人员,既有资金保障、又有运行机制的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三、精心组织,尽快完成基层综合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
  
  基层综合救援队伍是第一时间处置各类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建立起分级管理、能够应对多种突发事件的综合救援队伍。一是抓好各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形成旗县(市、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基础力量。旗县(市、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人员组成上要以当地消防队伍为核心,根据当地常发应急事件,适当吸纳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志愿者;规模上要以具备处置当地一般突发事件的能力和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能力为标准,实现独立处置与配合处置的有机结合;装备上要以配备通用装备和当地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的特殊救援装备为重点,尽可能保证当地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援需要。二是尽快落实街道、苏木乡镇综合救援队伍的组建工作,实现基层应急处置与常态化管理的有机结合。街道、苏木乡镇综合救援队伍在应急处置方面要以外围工作为主,在常态化管理上以信息传递、隐患排查、危险源治理等工作为主。
  
  四、统筹协调,积极推进基层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整合
  
  我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目前已具有一定基础,但因管理体制的分割,需要进行必要的整合。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意见》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对所在地的专业救援队伍采取纳入体系、补充完善、服务行业、辐射社会的方式,将各专业救援队伍编入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中,实现地区性整合。同时,要制定专业救援队伍参与社会救援、跨区域救援的调度、补偿机制和制度,并做好职责明晰工作。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建立相应的专业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队伍条件的,要建立相应的兼职救援队伍,并与就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签订救援协议。对既有专业救援职能、又有配合服务职能的救援队伍(如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等),要在队伍建设上充分考虑其救援特点,配备好各方面的人员和设备。要重视公安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建立与公安业务相统一、以公安干警为主体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使他们在独立处置相关突发事件的同时,服务于其他突发事件的处置防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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