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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贪检字[1994]41号
【颁布时间】 1994-05-20
【实施时间】 1994-05-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协助查询、冻结、解冻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文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我院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签发的银发[1993]356号《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下发实行后,一些检察机关对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使用的文书规格提出意见。为便于检察工作的开展、法律文书的规范化,经我院研究并商得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决定对该文书进行修改,具体要求如下:
  
  1、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通知书中的内容仍以银发[1993]356号文规定的内容为准,不得随意改变。
  
  2、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以1993年实行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法律文书中“查询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的尺寸规格为准。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4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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