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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环办[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1-12
【实施时间】 2010-01-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上报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名录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了掌握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的基本情况,切实做好我省“十二五”环保基础性工作,根据国家环保部环发[2009]162号文件精神要求,各地要迅速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请各市、州环保局及时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按照本通知附件要求方法筛选并填报更新调查企业名单,并于1月24日前以地市为单位,并以电子版和纸质版形式报送我厅。
  
  联系人:罗军、董景春、周嵘
  
  联系电话:027-78167362 18971293237
  
  电子邮箱:luojun5757@163.com
  
  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小组办公地址:省环保厅附楼411室(原环保大酒店)
  
  附件:1.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筛选方法
  
  2.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表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1: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筛选方法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内容包括工业、农业、生活(机动车)、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四个部分。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以各地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样本进行筛选并建立名录。
  
  一、工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筛选方法
  
  1.以污普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个体排污量大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85%以上的企业为重点调查单位。
  
  筛选项目为:废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废气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等。其中如有一项被筛选,则该企业即列为更新重点调查单位。
  
  2.上述筛选范围以外的、具备下述情况之一的工业源,亦确定列为更新重点调查单位:(1)废水中产生重金属类物质的企业;(2)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100吨的企业。
  
  3.核实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在此基础上,确保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全部纳入更新调查重点调查单位名录中。
  
  4.动态调整重点调查单位名录库,应删除关停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2008、2009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经进入生产或试生产的新建、改扩建企业。
  
  5.市、县(区)都要按照筛选方法筛选辖区内重点调查单位,下级筛选的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必须包括上级重点调查单位名单中位于本辖区内的企业。
  
  6.产业活动单位作为基础调查单位填报,禁止以企业群形式填报。
  
  7.2009年12月31日以前新建投入试生产、试运行,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纳入本次调查;试生产未通过验收且事实排污累计不足30天的建设项目,不纳入本次调查;筛选名单中企业在2009年度停产的,但已造成事实排污累计30天及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纳入本次调查。2009年12月31日以前关闭的产业活动单位,不纳入本次调查。
  
  二、农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筛选方法
  
  种植业污染源以县(区)为调查对象(1个县区填1张表)。
  
  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规模化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发表调查对象,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调查对象。
  
  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以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为发表调查对象,水产养殖专业户以县(区)为调查对象。
  
  三、生活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筛选方法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包括设区城市的区、县城(县级市)、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设区城市的区是指区本级行政管辖的城市地域;县城(县级市)是指县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建制镇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政府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所在的地域。
  
  机动车按地区(市、州)为单位填报机动车分类登记在用数量。
  
  四、集中式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筛选方法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沿用污普调查方式进行,本次动态更新调查包括全部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置厂。
  
  注: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新、改扩建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及关停企业的取舍方法等同于工业源
  
  附件2:
  
  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表
  
  表1 工业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对象名录
  
  填表单位: 负责人联系电话:
  
  
  
  
  
  序号
  
  企业代码
  
  名称
  
  行业代码(中类)
  
  所在地详址
  
  纳入调查项目
  
  备注或说明
  
  
  
  县/区
  
  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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