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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文字号】 闽经贸机电[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11
【实施时间】 2010-01-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福建漳州久依久化工有限公司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技术改造的批复

福建漳州久依久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乳化炸药、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进行局部技术改造的申请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对乳化炸药生产线的水相、乳化、敏化、装药、包装工序及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的装药、包装工序进行局部技术改造。其中更新乳化炸药生产线的精乳器、敏化器、装药机及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的装药机的设备选用《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更新乳化炸药生产线的水相溶化罐、水相泵相关设备及乳化炸药生产线和膨化硝铵炸药生产线的包装机等设备采用通过技术鉴定的通用设备;生产线的相关生产工房、电气(防雷、监控)、消防、通风等设施利用原有。
  
  二、本项目为不增加生产能力、不改变生产品种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线改造完成后,仍保持年产8000吨膨化硝铵炸药、10000吨乳化炸药的生产能力不变;项目总投资418万元,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项目建设期为12个月。
  
  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方案应委托具备民爆器材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可由你公司聘请专家自行进行审查、或由我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四、项目环保、劳动安全、工业卫生、消防、防雷、监控等设施应按规定与项目工程建设同步实施。
  
  五、本项目实施完成后,应重新对生产线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按《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向我委申请验收,生产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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