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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将事故情况、处置情况和最终情况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及市政府。 4.3应急监测 九江市环境监测站明确专人负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负责辖区内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配合上级辐射环境监测站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 4.4安全防护 4.4.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辐射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辐射防护装备,以最少的人员最小的伤害为原则,按照规程进行应急处理、救护。 4.4.2 公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处置队伍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划出警戒区,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避免受到超剂量照射。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防止放射性疾病的扩散和交叉感染。 4.5总结评估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应急处理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指导辐射事故单位查出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对辐射事故的情况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调查总结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理的基础上,对本级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本级预案。 4.6信息发布 辐射事故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稿,必须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审阅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向媒体和公民发布。 4.7应急结束 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保障措施 5.1基础资料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收集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级和上级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成员名单、电话,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电话、住址,本辖区辐射工作单位的辐射防护负责人名单、电话等;并配备应急专用办公设备。 5.2应急队伍和物资保障 组建应急响应专家组,确保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能迅速到位,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环保局有关技术人员和市卫生部门的医疗人员、武警官兵等组成。 配备防护服、监测装备、专用车辆、消防等设备,并根据需要随时可以调用其他工程等抢险机械设备。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供应,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应急物资的调用,由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5.3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中救护保障的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辐射应急处理人员的辐射防护措施、应急照射控制、可能导致的人员辐射危害评估、受辐射伤害人员的救治等工作。 5.4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指挥、协调事故发生地的现场警戒和管制等任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受灾群众;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6. 宣传、培训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辐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应急预案有关内容上网公布;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和形式,广泛宣传辐射安全基本知识和辐射事故预防常识与救援的知识;提高公众防范辐射事故的能力。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分类、分批、分期将辐射应急人员送辐射应急培训部门进行培训,培养一批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处置等专门人才,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7. 附则 7.1名词术语解释 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射线装置,是指X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 7.2预案制定和解释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预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九江市辐射事故应急有关单位部门通信联络表 序号 单位 部门 联系电话 1 市辐射事故应急值班室 市环保局值班室 12369 2 市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 市环保局辐射监管科 8585901 3 市公安局 治安警察支队 8278117 4 市卫生局 应急办 8230037 5 市安监局 应急指挥中心 8903747 6 市财政局 经建科 8573339 7 市交通局 运输安全科 8582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