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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务院令第483号
【颁布时间】 2006-12-31
【实施时间】 2007-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2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06)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6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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