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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 1994-04-27
【实施时间】 1994-04-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关于做好司法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未列入行政编制人民警察因公牺牲、病故,由所在县级单位比照行政编制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批准和认定,填发民政部统一印制的因公牺牲或病故证明书。一次性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民政部、财政部规定的标准发放,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三、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治疗终结后的评残工作,由所在县级单位参照民政部规定的有关手续具体承办,并报本系统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后,送省级民政部门审批。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伤残保健金,经费开支渠道不变。
  
  四、伤亡抚恤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可给予政策咨询,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三
  
   
人民检察院非行政编制伤残司法警察评定伤残等级报批表

  
   证件编号:
  
  ┌────┬─────┬───┬───┬───┬───┬───────┐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       │
  ├────┼─────┼───┼───┴───┴───┤2寸免冠照片加│
  │出生年月│     │籍贯 │           │盖单位印章  │
  ├────┴─────┼───┴───────────┤       │
  │参加工作时间    │               │       │
  ├──────────┼───────────────┤       │
  │现工作单位和职务  │               │       │
  ├──────────┼───────────────┴───────┤
  │致残时单位和职务  │                       │
  ├──────────┼───────────────────────┤
  │致残时间地点原因  │                       │
  ├────┬─────┴───────────────────────┤
  │伤   │                             │
  │残   │                             │
  │情   │                             │
  │形   │                             │
  ├────┼─────────────────────────────┤
  │档案材料│                             │
  │记载  │                             │
  ├────┼─────────────────────────────┤
  │原始病历│                             │
  │记载  │                             │
  ├────┼─────────────────────────────┤
  │直接证明│                             │
  │材料  │                             │
  ├────┼─────────────────────────────┤
  │医院检评│                             │
  │伤残情形│                             │
  │及评定伤│                             │
  │残等级意│                             │
  │见   │ 医院评残专用章                      │
  │    │ 残情鉴定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
  ├────┼─────────────────────────────┤
  │区县级检│ 单位盖章                        │
  │察院意见│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
  ├────┼─────────────────────────────┤
  │地市级检│ 单位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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