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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民政部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6-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各地民政部门和广大殡葬干部职工在推行火葬和土葬改革、完善殡葬服务体系、开展“阳光殡葬”服务、推动惠民殡葬政策、保障清明祭扫文明安全、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为鼓励争先创优,进一步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我部决定于今年下半年开展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称和范围
  
  (一)表彰名称。
  
  表彰名称分别为“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
  
  (二)表彰范围。
  
  1.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服务中心等殡葬服务单位;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内设机构、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各省(区、市)民政厅(局)内设机构、所属殡葬管理事业单位。
  
  2.直接从事殡葬管理和服务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条件。
  
  1.殡葬服务单位
  
  (1)坚持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实行“阳光服务”。
  
  (2)开展便民利民服务,注重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3)严格执行价格管理政策,带头降低市场调节价格,各种档次的殡葬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群众多层次、个性化丧葬需求。
  
  (4)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并能够严格执行;领导班子团结敬业,职工满意度高。
  
  (5)环境整洁优美,设施设备能够体现人文关怀。
  
  (6)在推动节能环保、绿色殡葬等方面有创新。
  
  (7)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开展行风建设,争创文明单位和满意窗口。
  
  (8)连续五年以上没有发生责任事故。
  
  2.殡葬管理单位
  
  (1)认真贯彻执行殡葬工作方针、政策,积极推行殡葬改革和绿色殡葬,成绩突出。
  
  (2)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惠民利民殡葬政策措施效果显著。
  
  (3)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殡葬改革、管理、执法、服务等方面有创新。
  
  (4)殡葬事业与当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大。
  
  (5)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体系完善,实现政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6)在火葬区积极稳妥地实行火化,火化率保持高水平,骨灰处理多样化;在土葬改革区积极实行遗体葬法改革,节约墓葬用地,遗体处理生态化。
  
  (7)积极开展殡葬宣传,弘扬先进殡葬文化,树立移风易俗新风尚,实现文明安全祭扫。
  
  (8)认真查处非法公墓、骨灰“装棺二次葬”、豪华大墓、乱埋乱葬,无“以罚代化”、“倒卖火化证”等问题,无因殡葬工作不到位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条件。
  
  1.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强,道德品质高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
  
  2.热爱殡葬事业,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工作积极努力,有创新精神。
  
  3.专业知识和技能优秀,在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提供殡葬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贡献。
  
  4.有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感人事迹,得到群众充分认可和好评。
  
  三、名额分配
  
  按照相对平衡与鼓励先进、统筹兼顾与侧重基层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名额分配,计划表彰先进单位120个、先进个人240名左右。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的分配,由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数、区划数、火化量、火化率、机构数和职工数等六项基本指标分别设置权重,采用因素分析法确定(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各省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审定上报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候选名单中基层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比例不得低于60%。
  
  四、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名额分配要求,确定本地区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候选名单,以省(区、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名义,于8月31日前向民政部申报推荐。
  
  (二)报送候选名单时,请一并提交《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见附件2)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申报表》(见附件3)。申报表要求内容真实,填写规范,印章齐全。
  
  五、其他事宜
  
  (一)我部将对各地申报的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进行认真审核,名单经审批公示后生效。
  
  (二)我部拟于今年11月在殡葬工作相关会议上,对“全国殡葬工作先进单位”和“全国殡葬工作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并以部名义颁发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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