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 国土资发[2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06-12
【实施时间】 2010-06-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

[接上页]

  为加强地质公园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国的地质公园规划建设,指导国家地质公园规划编制,特制订本技术要求。
  
  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
  
  地质公园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
  
  2.体现地质公园宗旨,突出地质公园特色。
  
  3.统筹兼顾,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二、规划工作的主要依据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一)法律法规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风景名胜区条例
  
  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地质矿产部)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二)技术规范、标准、指南类:
  
  中国国家地质公园建设技术要求与工作指南(国土资源部,2002-11)
  
  世界地质公园网络指南和标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地学部,2008-0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自然保护区类型与级别划分原则(GB/T 14529-93)
  
  旅游规划通则(GB/T18971-2003)
  
  国家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规范(国家环保局,1996)
  
  关于加强国家地质公园申报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0号)
  
  (三)地质公园所在地的相关规划:
  
  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交通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等。
  
  三、规划工作的重点及要求
  
  (一)合理划定、明确界定地质公园范围
  
  1.范围划定的原则
  
  地质公园的范围划定要以能够包含构成地质公园的主要地质遗迹并能实施有效保护为基本原则,方便管理,避免公园规划面积过大,充分考虑区域内矿产资源赋存状况和地方经济建设情况,避免公园内设置矿业权,要注意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协调。
  
  2.范围的表述
  
  地质公园的范围除文字描述外,同时要用边界控制点(拐点)坐标标注在适当比例尺的地形图上。公园范围如有变动必须标明变动情况,并说明变动的理由和原因。
  
  3.土地权属及使用
  
  地质公园的土地权属应清晰。公园内的土地权利人应服从地质遗迹保护的管理要求,其土地用途应符合地质公园规划,必要时以“契约”“协议”等形式约定。
  
  4.勘界
  
  地质公园边界及地质公园内的功能区界线,必须使用测绘仪器或GPS定位仪(注明误差)进行准确勘界,测定边界的重要拐点坐标,并标注在以相应比例尺的地形图为底图的《地质公园园区划界实际资料图》上(根据规模按规划图件要求确定比例尺)。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应依照边界类型,设立明确的界线标示碑或标示牌。地质公园勘界的图形与实测数据应建库存档。
  
  为便于管理,在保证地质遗迹的完整性和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边界划定可充分利用山脊线、山谷线、河流中线、水岸、陡崖边线、道路、行政区边界、土地权属边界等具有明显分界特征的地形、地物界线。
  
  (二)地质公园园区、功能区
  
  1.园区、景区
  
  在公园范围内,按地质遗迹景观和其它景观类型的空间分布与组合特征、地貌的自然分区、交通连通状况,特别是行政辖区的因素,可将地质公园划分为相对独立的园区和园区之下的景区。为便于公园统一管理,一个公园的园区应相对集中,数目不宜过多。
  
  2.功能区划分
  
  功能区的划分应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差别、地质遗迹保护的要求并结合旅游活动的要求,在公园或独立的园区范围内,可酌情划分出如下功能区:门区、游客服务区、科普教育区、地质遗迹保护区、自然生态区、游览区(包括地质、人文、生态、特别景观游览区)、公园管理区、居民点保留区等。
  
  其中:
  
  地质遗迹保护区:根据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可划分为特级保护区(点)、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保护区的范围必须准确划定(要有重要拐点坐标)。各级保护区要有明确的保护要求:特级保护区是地质公园内的核心保护区域,不允许观光游客进入,只允许经过批准的科研、管理人员进入开展保护和科研活动,区内不得设立任何建筑设施;一级保护区可以安置必要的游赏步道和相关设施,但必须与景观环境协调,要控制游客数量,严禁机动交通工具进入;二级、三级保护区属一般保护区,允许设立少量地学旅游服务设施,但必须限制与地学景观游赏无关的建筑,各项建设与设施应与景观环境协调。所有地质遗迹保护区内不得进行任何与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工程建设活动;不得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不得设立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大型服务设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