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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一)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人家庭生活居住设施、设备、环境给予无障碍改造,对改造的费用地方政府应给予补贴。 五、落实责任,加强对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督导检查 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发展改革委、民政、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扶贫部门与残疾人联合会要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十二)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要及时安排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和各类补助资金,加强对保障性住房项目和补助资金的监管。 (十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核实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残疾人家庭收入,在农户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中,对残疾人家庭给予重点安排。 (十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在编制规划、确定保障对象、制定优惠政策、落实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对残疾人群体给予重点关注,加大实施督导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十五)各级扶贫办要将解决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当地扶贫开发、易地搬迁项目中统筹安排,优先实施。 (十六)各级残联组织要开展入户摸底调查,建立残疾人保障性住房对象的档案资料,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实施,反映残疾人的需求,维护残疾人的居住权,协调解决住房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导地方政府落实残疾人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 (十七)国家有关部门开展住房政策执行督察时,应将优先解决城乡低收入残疾人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落实情况作为重点内容之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扶贫办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