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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事业单位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 (三)事业单位章程; (四)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文件; (五)经费来源的相关证明文件;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 (七)住所产权证明; (八)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九)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的,还应当提交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业务范围中有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应当出示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其他类型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在注销其他类型法人资格后,方可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因合并、分立而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等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或者因合并、分立改变登记事项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核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应当在变更事项被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变更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副本。根据变更事项的不同,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变更名称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二)变更住所的,提交新住所证明文件; (三)变更宗旨和业务范围且内容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事项的,提交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表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变更经费来源的,提交经费来源改变的证明文件; (六)变更开办资金的,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七)变更举办单位的,提交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变更名称的,应当自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变更后的单位印章式样、银行账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 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的;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的;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的;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被吊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办理注销登记: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终止。 第六章 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事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向有关部门出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一)刻制印章、办理机动车船牌照; (二)申办有关社会保险; (三)申请开立银行账户、贷款; (四)申办税务登记、减免税收等事宜; (五)申请从事经营活动,申领有关证照; (六)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统计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