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浙土资厅函[2010]567号
【颁布时间】 2010-06-25
【实施时间】 2010-06-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新设宁海县磨盘山码头配套陆域堆场工程冷岙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的批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宁海县磨盘山码头配套陆域堆场工程冷岙山建筑用石料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10〕119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宁海县磨盘山码头配套陆域堆场工程冷岙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开采规模45 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期限2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 坐标系)为:X:3263037,Y:40644658。
  
  二、鉴于新设采矿权为宁海县发改局甬发改审批〔2010〕43 号文件批复的宁海县磨盘山码头配套陆域堆场项目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57 号)规定,同意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有偿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宁海县国土资源局应按照规定编制采矿权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准后实施。工程所采矿产资源只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关闭,建设单位应作出书面承诺,并按规定要求到省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拟设采矿权位于《宁海县矿产资源规划》其他区,要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切实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