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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要求设置象山县道人山涂围涂工程建筑石料采矿权的请示》(甬土资〔2010〕108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新设象山县道人山涂围涂工程普通建筑用石料(凝灰岩)采矿权1 个,暂定生产规模130 万立方米/年,暂定开采年限4 年,初定矿区中心点直角坐标(1980 坐标系)为X:3271758,Y:41399116;X:3270445,Y:41401337;X:3266256,Y:41398237。 二、鉴于该采矿权为宁波市发改委甬发改审批〔2009 〕500 号文批复的象山县道人山涂围涂工程红线范围内开采普通建筑用石料矿产资源,根据省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采矿权协议出让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 〕57 号)规定,同意以协议方式一次性整体出让给项目建设单位。象山县国土资源局应编制协议出让实施方案报省厅批复后实施。该采矿权所采矿产品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外销,工程结束后立即关闭,项目建设单位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并按照规定要求向省厅申请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拟设采矿权位于《象山县矿产资源规划》其它区,要加强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的监督管理,与采矿权受让人签订矿山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书,足额收取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切实落实矿山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责任。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1 年。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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