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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商[2010]8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3
【实施时间】 2010-06-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4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市、州物价局:
  
  为引导车用天然气合理消费,逐步理顺车用天然气与成品油的比价关系,国家发改委于2010年5月31日下发了《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要求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与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提高,一步执行到位确有困难的地区,可先按不低于0.6:1的比价关系调整,两年内调整到位。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如下:
  
  一、按照目前我省90号汽油零售价5.99元/升和0.626:1的比价关系,核定长沙、株洲、湘潭、岳阳四市市区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75元/立方米。考虑到常德、益阳市是通过长常管线输入的,为适当弥补管输成本,核定常德、益阳市的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为3.95元/立方米。县(市)城市车用天然气价格委托市物价局管理。
  
  二、长、株、潭、岳、常、益六市城市燃气公司供应给车用天然气公司加气站的结算价格,由各市提出意见报省后,另文下达。
  
  三、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计入价格调节基金专项存储,统筹用于天然气价格调整发生的补贴支出。
  
  上述规定自2010年6月30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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