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医函[2010]106号
【颁布时间】 2010-06-22
【实施时间】 2010-06-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无陪护护理费的函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无陪护护理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10〕391号)悉。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护理价格行为,保证护理质量,经研究,现就无陪护护理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设立的无陪护护理的病区,需经同级卫生、价格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
  
  二、无陪护病区护理,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中的《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规定执行。
  
  三、无陪护病区护理(无陪护病区舒心护理)含无陪护病房生活护理、基础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一级无陪护病区护理(120100016a)40元/日,二级无陪护病区护理(120100016b)30元/日,三级无陪护病区护理(120100016c)20元/日,同时不再收取其他护理费用。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地价格和卫生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