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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无陪护护理收费标准的函》(卫计秘〔2010〕391号)悉。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护理价格行为,保证护理质量,经研究,现就无陪护护理费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设立的无陪护护理的病区,需经同级卫生、价格部门批准后,才能开展。 二、无陪护病区护理,应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卫医政发〔2010〕9号)中的《住院患者基础护理服务项目(试行)》、《基础护理服务工作规范》和《常用临床护理技术服务规范》规定执行。 三、无陪护病区护理(无陪护病区舒心护理)含无陪护病房生活护理、基础护理、健康教育、康复指导。一级无陪护病区护理(120100016a)40元/日,二级无陪护病区护理(120100016b)30元/日,三级无陪护病区护理(120100016c)20元/日,同时不再收取其他护理费用。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本文制定的价格为最高价格,各地价格和卫生部门可结合实际,在此最高价格内制定实际执行价格。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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