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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教通[2010]233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录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卫生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2010年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录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志愿栏设在提前批,单独划定录取控制线,按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
  
  二、定向医学生专业为临床医学(全科医学方向),理科,学制五年,在校学习期间,免缴学费和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具体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三、招生学校根据投档名单确定预录取名单,并将预录名单及来源情况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根据需求计划将预录学生按第四条确定的原则安排到定向就业的县(市、区)。由招生学校通知预录取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按卫生部统一制订的样式),不同意与省卫生厅确定的定向就业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考生作退档处理。招生学校根据签订协议情况确定正式录取名单。未完成计划仍按从高分到低分补充投档一次,按相同程序办理协议签订和录退手续。仍未完成的招生计划调整到招生学校同批次录取。
  
  四、定向单位确定原则。预录考生所在县(市、区)有免费医学生需求计划的,与所在县(市、区)卫生局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预录考生人数超过生源所在县(市、区)需求计划数的或本县(市、区)无需求计划的,由省卫生厅按照相邻和就近的原则,协调确定考生定向就业的县(市、区)。学生毕业后由签订定向就业协议的县(市、区)卫生局安排到乡镇卫生院(基层血防站)服务6年。
  
  五、考生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书一式五份,考生、招生学校、定向就业的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各存一份。
  
  六、定向医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校或转换专业学习。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卫生厅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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