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服函[2010]104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6-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合肥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请示》(合价服〔2010〕65号)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我局《关于调整非路产专用线维修收费标准的函》(皖价服函〔2009〕146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主体是安徽铁道发展集团,同时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非路产专用线代维的企业和单位。鉴于合肥铁路专用线设备维修委托上海铁路局合肥工务段承担,上海铁路局所属代维企业应到省物价局办理《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使用规定的税务票据,主动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我局皖价服函〔2009〕146号文制定的非路产铁路专用线维修费,是指不包括中修、大修和自然灾害所发生修复费用以外的所有费用,且为最高收费标准。合肥地方铁路可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行情,与合肥工务段进行协商,按双方自愿的原则签订委托服务合同(或协议)。
  
  三、上海铁路局已责成代维企业不得强行服务,强制收费,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不断提高非路产专用线代维工作服务质量,加大投入,确保安徽地区非路产专用线的安全运输生产,以更好地为当地经济服务。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