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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医函[201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6-2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

铜陵市物价局、卫生局:
  
  报来《关于请求核准我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标准的请示》(铜价费〔2010〕95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你市与池州市废物处理中心达成医疗危险废物处理协议,在你市废物处理中心未建成之前过渡期间,为支持你市医疗危险废物无害化集中处理工作,暂同意你市将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计入医疗服务成本。你市各医疗机构的床位费价格在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改革我省医疗服务价格的通知》(皖价费〔2003〕220号)规定的基础上提高2元,用于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二、你市辖县和不能以床位费收取的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可按照打紧费用保本微利原则收取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用,具体价格标准暂由市物价局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超过省定铜陵市直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用标准核定。
  
  以上标准为最高价格,你市可在此价格内下浮。本文自2010年7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间你市应加强对此项费用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其他地方不得参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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