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巩固和壮大市县(区)财源,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 一、调整市县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必要性 2006年,为增强财政体制引导经济发展的功能,我市建立了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规范了市与县(区)政府间的分配关系。 几年来,这种财政体制有力调动了市县(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增加收入的积极性,整顿和规范了税收秩序,确保了地方各级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为适应省调整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和统一市县(区)一般预算收入口径,进一步扩大县(区)收入规模,公平、科学配置财力资源,有效、合理、加速调整经济结构,推动全市经济的协调发展,对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完善势在必行。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政府调整财政管理体制的要求,下划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下放市本级企业税收,扩大县(区)收入规模,增加县(区)经济发展空间。通过核定收入基数、科学合理界定市县(区)收入分成比例、建立统一的收入增长激励机制等措施,充分调动县(区)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区)政府的财政保障能力,进而形成新的市县(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财政管理体制,促进全地区经济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统一财政收入口径。将原体制省、市级分享收入全部下划县(区),做大县(区)收入规模,提高县(区)收入占全地区收入的比重。 二是实行税收完全属地化。市本级暂保留集中核算的中油股份抚顺石化分公司(核内、核外)(以下简称石化公司),其税收全额下划,财力全额上缴,其余市本级企业全部下放至县(区),实行增量分成,扩大县(区)经济总量,提高经济实力。 三是统一测算省、市总额分成比例。依据省对市总额分成比例的测算办法,将2009年市本级下放企业的决算数,并入核定的县(区)2009年收入基数中测算省下划收入、市下划收入总额分成比例,一县(区)一率。 四是确保市县(区)既得利益。以2009年决算数为基数,保原体制下市县(区)返还财力。 五是建立税收收入增长激励机制。在按省规定全额兑现省下划收入总额分成增量40%返还政策的同时,对市级总额分成增量超过20%部分,给予50%转移支付补助。 六是简单透明、科学合理、统一规范、易于操作。 三、主要内容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以及市本级下放企业税收全部下划到县(区),作为县(区)固定收入。税收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并重新划分市、县(区)收入范围;对县(区)原体制下的省、市级税收就地入库后由县(区)按不同比例上解财力,同时,市对各县(区)当年上解财力增量部分按规定分成比例予以返还。 (一)财政收入范围的划分 将原体制规定的省、市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后,市、县(区)一般预算收入范围如下: 市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按规定属于市级的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县(区)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增值税25%、企业所得税40%、个人所得税40%、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以及县(区)以下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及其他收入等。 (二)县(区)上解财力的确定 1.县(区)总额分成上解比例的确定 依照省测算办法,即以2008年县(区)上划税收的决算数为基础,按2006至2008年3年年均增长率,推算2009年县(区)税收和上划基数,市本级下放企业以2009年税收为基数并入县(区)2009年税收和上划基数。各县(区)上划税收基数占各县(区)省、市税收基数之比即为各县(区)总额分成上解财力比例(省下划收入、市下划收入上解财力比率分别计算),一县(区)一率。公式如下: ①某县(区)总额分成省级收入下划上解财力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