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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施兽药GSP的重要意义。兽药GSP颁布实施,是依法加强监管,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和法制基础。要求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学习贯彻农业部发布的《兽药GSP》,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及基本内容,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的重要性及其深刻意义,全力抓好兽药GSP实施工作。 (二)加强兽药GSP实施前期基础调研工作。实施兽药GSP的主体是兽药经营企业,掌握现有经营企业基本状况,是做好兽药GSP实施工作的前提。要求各市县开展对辖区内现有兽药经营企业进行调查,为实施兽药GSP提供基础数据。此外,积极开展兽药GSP宣传工作,让社会及广大兽药经营者熟悉了解兽药GSP实施内容和要求,从而取得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加强兽药GSP工作组织领导。实施兽药GSP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各市县畜牧兽医部门高度重视兽药GSP实施工作,切实把兽药GSP作为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按照兽药GSP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开展兽药GSP检查验收试点和整体推进工作。各市县要加强新设立兽药经营企业的资质审查,严格执行兽药GSP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严审批,并对兽药GSP施行前已有的兽药经营单位做好与兽药GSP的对接工作,确保兽药GSP顺利实施和取得良好成效。 (四)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市县要做好兽药GSP实施工作过程中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并于2010年12月5日前、2011年6月5日前、12月5日前分别将兽药GSP实施工作总结及2012年3月20日前将兽药GSP实施情况及非兽药GSP经营企业清理行动总结报省农业厅饲料兽药管理处(联系人:吴小杜;联系电话:65350395;传真:65362930;邮箱:wxd333333@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