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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业务; (五)中标人未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个档次,取消其参加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检测结论,造成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6个月、12个月、18个月、24个月四个档次,责令停业整顿,整顿期间不得承揽工程建设检测业务; (七)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提供虚假报告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12个月、24个月两个档次,禁止其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八)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根据不同程度分别按3个月、6个月、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五个档次,禁止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执业;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