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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发文字号】 黑财综[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5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2008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我厅以黑财综[2008]186号文件转发,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明确,取消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但在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影响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正常履行职能,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带来隐患。为切实落实《通知》规定,推动各地有效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正常开展,财政部统一部署了全国工程质量监督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要求,现将我省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检查范围:全省各级财政预算对建设、交通、水利等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情况。
  
  (二)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取消工程质量监督费后,各级财政部门是否按照《通知》明确的“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拨付”的规定,妥善安排同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经费,确保其工作正常运转。
  
  二、专项检查的时间安排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各类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费保障情况的专项检查,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开展重点检查,财政部将监督抽查各地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分为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处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月15日前)。各级财政部门对本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经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未按政策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问题,自行予以纠正,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经费。自查自纠工作完成后,各市、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填写《__市(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落实自查情况表》(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自查情况表》),并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自查情况表》及本地区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二)重点检查阶段(2010年1月25日前)。省财政厅对部分市县开展落实工程质量监督经费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相关地区是否全面组织开展自查工作;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纠正;是否如实填写并上报《自查情况表》;是否仍存在未按政策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问题。
  
  (三)整改处理阶段(2010年1月31日前)。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和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财政厅将提出处理意见。对未按规定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自查情况表》及本地开展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以及未按政策规定落实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省财政厅将在全省财政系统内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专项检查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费能否得到保障,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政府形象。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质量监督经费落实情况专项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工程质量监督经费,确保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联系人:省财政厅综合处 丁立超;联系(传真)电话:0451-53650834或53606403。
  
  附件:(略)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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