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政教督通[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平调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经费处理结果的通报

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9年下半年,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开展了对部分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的督导评估。经督导评估核实:在督导评估年度,衡阳市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分别平调了衡阳市八中、衡阳市铁一中、邵阳市二中、邵阳市一中的办学经费;新田县人民政府、衡阳县人民政府、宜章县人民政府、桃源县人民政府、溆浦县人民政府分别平调了新田县一中、衡阳县一中、宜章县一中、桃源县一中、溆浦县一中的办学经费;衡南县教育局、临湘市教育局、祁东县教育局、东安县教育局分别平调了衡南县一中、临湘市二中、祁东县二中、东安县一中的办学经费。
  
  为严格办学章程,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优化办学环境,根据《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和《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级中学管理办法》(湘教发〔2005〕121号),同时鉴于上述单位的违规行为在省督导评估前基本得到整改,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衡阳市财政局、邵阳市财政局、新田县人民政府、衡阳县人民政府、宜章县人民政府、桃源县人民政府、溆浦县人民政府、衡南县教育局、临湘市教育局、祁东县教育局、东安县教育局等11个单位进行全省通报批评。
  
  此次被通报的各单位要以此为戒,狠抓整改落实。省督导评估前后追补的学校办学经费,有关单位不得抽回或顶抵下年度预算;个别尚未追补到位的单位,应限期返回被平调的办学经费。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将开展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督查,如发现整改后出现反弹或整改不到位的情形,所涉及的省示范性普通高中一律取消资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严格依法依规办学,切实优化学校发展环境,促进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