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建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或地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任何项目(业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场(站)。
  
  第十四条 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站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严格遵守“第一合同”制度。
  
  第五章 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生产、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
  
  (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营运保证体系;
  
  (三)混凝土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
  
  (四)工程项目施工实体质量;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情况。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含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
  
  (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
  
  (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并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协调与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壹个月后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