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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8〕16号)的有关工作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机动车排气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市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依据及目标要求 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建设生态市的决定》(深发〔2007〕1号)、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 目标要求:从2010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实施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社会投资建设运行的原则,有序推进我市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建设,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二、职责分工 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推广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多个职能部门,需建立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的机制。具体分工如下: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推广工作,制定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设置规划,并依法对机动车排气检测数据进行校核。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工作。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在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将车辆排气检测数据接入“深圳机动车辆年检审核管理系统”,以尾气排放检测合格作为年审必需条件,未经尾气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能通过年审。 三、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 (一)前期准备(2010年1月底前)。 1.制定《关于执行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新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告》,并公布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站设置规划。该项工作由市人居环境委负责。 2.制定在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实施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工作方案。该项工作由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3.制定我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标准。该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人居环境委配合。 4.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负责对口协调省相关主管部门落实推广工作的相关政策。 (二)规划建设(力争2010年6月底前)。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要求,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全部社会化。我市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应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社会投资建设运行的原则,单独建设集中式排气检测机构,首期规划建设140条检测线以满足现有机动车检测需求,以后随机动车数量的增加按比例相应增加检测线数量。 (三)计量检定和日常监管(长期)。 1.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的建设进度,开展设备计量认证工作。 2.日常监管。在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运营后,各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机构的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推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锐锋为第一召集人,黄锦奎副秘书长、市人居环境委刘忠朴主任为召集人,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委、人居环境委、交通运输委、监察局、市场监管局、公安交警局和福田区政府、罗湖区政府、盐田区政府、南山区政府、宝安区政府、龙岗区政府、市光明新区管委会、坪山新区管委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开展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推广的各项具体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职能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到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推广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和保障大运会空气质量的政治高度,严格按照目标要求,各负其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确保领导到位、任务到位、责任到位、落实到位、考核到位。 (三)健全监督机制。 市监察部门对该项工作有关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和个人实行问责制,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广泛宣传和发动,取得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在用机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推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