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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鄂民宗规[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1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北省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接上页]

  (十三)省民族村发展资金。民族村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加快民族村经济发展,帮助民族村开展民族干部培训和少数民族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等。
  
  第八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机构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省少数民族干部生活补助费除外)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五)政府部门的经济实体;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购买通讯工具;
  
  (九)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其他与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规定不相符的支出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九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主要依据各专项资金的使用性质和范围,围绕全省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总体部署,根据各地少数民族人口数、民族工作任务等,按照“突出重点、照顾一般,集中使用、综合平衡”的原则,采取“零基”预算的方式实行分配。
  
  第十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的透明度,广泛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分配由省民宗委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当年的资金项目申请报告,结合各地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使用效益和所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提出初步分配方案,经委党组讨论通过,送省财政厅报省政府审定后,由省财政厅将资金分配计划下达到州、市、县(市),省民宗委同时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县级以下(含县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会同财政工作部门共同开展项目的组织、论证、申报、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凡项目涉及设备、物资采购的,要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每年5月底前应根据省级民族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省民宗委当年民族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当地民族工作实际,把当年需要完成的民族工作任务的项目申请报送到省民宗委,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核定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每年8月底前将资金项目下达到有关市州县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在收到财政拨付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后两个月内,将确定的年度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安排情况以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民宗委及其相关业务处和纪检监察室备案。每年2月底前,要将上年度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以文件和电子文档形式报省民宗委。
  
  第十五条 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督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实施管理。省级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凡符合招投标要求的项目,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招投标。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过程中要建立公告、公示制度,实行项目支出绩效考评。
  
  中央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信息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已完成或建成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项目,由县(市)民族工作部门组织当地财政工作部门、项目所在地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总结评价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建设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奖惩
  
  第十八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配合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九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采取严格的管理办法,实行全程监管,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达到科学、规范、合理,充分发挥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政治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实施跟踪问效,采取定期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跟踪管理,确保项目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对各种违法或违规使用少数民族资金的行为,要按国家和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分配实行激励机制。省民宗委每年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中单列一定数量资金,按各地上年度民族工作目标考核结果和少数民族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成效进行分配,奖励民族工作绩效突出、资金管理好的市、州、县(市)。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凡有第八条行为之一的,省民宗委将会同财政厅视情况分别给予暂停核批新的补助项目、收回少数民族专项资金或一至三年内不安排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等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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