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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69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接上页]

  5、与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股权变更或合并等所致资质证书变更时,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及二、三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仍符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标准的,直接进行证书变更;经审核不再符合二、三级资质标准的园林绿化企业,需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申请资质等级重新核定。
  
  第六条 证书遗失补办
  
  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证书遗失后需及时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证书补办时,须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省级或省级以上公众媒体);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七条 证书注销
  
  经核准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终止业务活动时,应及时按资质核准申请程序到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统一销毁。
  
  第八条 资质延续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三级资质应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资质核准程序要求向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申请资质延续。申请资质延续所需提供的材料与资质核准申请材料相同。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其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及时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一并交回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窗口统一销毁
  
  在资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无不良市场行为记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核符合城市园林绿化资质标准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在资质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或不良市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九条 资质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法注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并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
  
  1、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企业因破产、倒闭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3、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需要变更时,未在变更前30日内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建处提出变更申请并备案的;
  
  5、企业违法违规操作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6、企业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它有关事宜,按《关于公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流程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限时办结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程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园林绿化二、三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宁建城字[2008]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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