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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甘食药监食[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6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矿区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近年来,国内及我省因误用、误食亚硝酸盐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时有发生,且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单位亚硝酸盐使用和管理,杜绝类似食物中毒事件再次发生,确保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类餐饮服务单位要进一步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内部管理,严禁购买、储存、使用非食品添加剂级亚硝酸盐。采购食盐必须从正规商业网点购买,严禁购买私盐,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盐类物质,如有类似情况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切实加强对亚硝酸盐购置和使用管理。要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添加剂备案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配备必需的计量工具,严格掌握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和台帐登记制度,对每天、每次使用情况逐一进行登记。要落实责任,对亚硝酸盐实施“专人进货、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以防误食误用。烤制专间和肉食制作间存放的亚硝酸盐,要标志明显,设置慎用标识,其他主、副食加工间任何台、柜、架不得存放亚硝酸盐,严禁与食盐、白糖、淀粉等易混淆物混用混放。
  
  三、承担餐饮服务日常监管的部门,要结合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顿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日常监管,对辖区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亚硝酸盐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摸清和确定重点使用单位,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四、加大对有关亚硝酸盐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 要深入社区、厂矿、学校和农村,充分发挥各种媒体的作用,大张旗鼓地开展一次有关亚硝酸盐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培训,提高对亚硝酸盐毒性危害的认识。要加强对农村婚丧嫁娶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业务指导,提高餐饮消费单位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请于2010年2月25日前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 系 人:马小平
  
  联系电话:0931-2132820
  
  传真:0931-2132819
  
  邮箱:gsdaspc@163.com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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