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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八日 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应急救援队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朝阳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工作; (二)与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 (四)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救援任务轻重出资补助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并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工作; (六)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的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评比奖惩工作。 第二章 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中心)履行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负责该应急救援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坚持“预防与应急并重,常态与非常态结合”以及“险时搞救援,平时搞防范”的工作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预防性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应急预案演练,熟悉救援单位道路交通、作业环境、场所和应急预案、处置方案、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 (二)开展应急救援知识培训,普及事故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应急处置知识,指导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制定,落实应急预案演练等相关技术服务工作; (三)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应在15日内形成救援总结评估报告,并报送当地县级安监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每半年向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送救援工作总结报告及相关财务运行情况; (四)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并做好工作记录; (五)及时调整、补充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保持应急救援队伍稳定,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六)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安排资金用于应急救援装备配备、人员培训、应急演练等; (七)按时准确上报有关应急救援信息,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指导,服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调动,完成好相关应急救援协作任务。 第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救援工作中不收费。但救援工作中必需的水、电、辅助设备和材料及人工等由被救助的单位负责。 第三章 应急救援装备管理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配备应急救援装备。 第八条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应急救援装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应急救援装备状况良好,运行正常,能够及时投入应急救援行动。 第九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以根据需要,对全市应急救援装备进行统一调配。 第十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每年12月25日前将当年购置的主要应急救援装备名称、型号、用途、数量等有关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四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及其所在单位于每年年初按照规定制定培训计划,由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每季度组织应急演练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伍应总结应急演练情况,编写应急演练书面报告,落实改进措施,并将方案、改进措施和总结报告及时报当地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五章 应急值守与救援 第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并公布值班电话,安排带班负责人和应急救援人员24小时值班、备勤。 第十五条 应急值班人员接到应急报警后,应当记录事故类别、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并立即向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