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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867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内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监督、定额编制、造价咨询进行管理;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物资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编制、审核全区人民防空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对全区人民防空部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系统集中采购及协助政府采购;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全区人民防空财会人员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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