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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工程建设管理处 拟订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监督检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贯彻人民防空要求内容;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管理;对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质量监督、定额编制、造价咨询进行管理;对城市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执行人民防空防护要求、重要经济目标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和工程技术措施、重要经济目标应急抢险抢修方案制定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人民防空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组织制定人民防空工程设计、监理、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制度;组织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应用;制定疏散地域、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财务物资处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人民防空财务管理规定和会计制度,编制、审核全区人民防空年度经费预决算;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的协调工作;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对全区人民防空部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自治区本级人民防空易地建设费、社会负担人防经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系统集中采购及协助政府采购;负责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组织全区人民防空财会人员培训。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负责办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编制28名(含纪检监察)。其中:厅级领导职数3名(含纪检组长),总工程师1名,处级领导职数1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