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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卫生厅机关行政编制为9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7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39名(含卫生监察专员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领导职数2名)。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行政编制另文下达。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自治区卫生厅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食品消费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四)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起草职业卫生法规规章草案,拟定职业卫生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六、附则
  
  本规定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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