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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文字号】 高检发研字[1993]9号
【颁布时间】 1993-12-03
【实施时间】 1993-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

[接上页]
│ │[79]高检研字第4号 │
  ├───────────────────┼──────────────┤
  │ 关于襄樊铁路分局提请批捕案犯的审批问 │ 1979年8月30日 │
  │ 题的通知 │ [79]高检字第55号 │
  ├───────────────────┼──────────────┤
  │ 关于西宁铁路公安分处提请批捕的案件的 │1979年9月7日[79] │
  │ 审批问题的通知 │高检一文字第40号 │
  ├───────────────────┼──────────────┤
  │ 关于检察机关执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办案 │1981年7月22日[81]│
  │ 时限几个问题的综合批复 ⅲ │高检发(研)字第27号 │
  ├───────────────────┼──────────────┤
  │关于省院受理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1979年12月28日高检 │
  │ 案件,应移交给管辖地区的检察分院办理 │[79]一文字第71号 │
  │ 的答复 │ │
  ├───────────────────┼──────────────┤
  │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第150条有关问题 │ 1987年8月15日 │
  │ 的答复 │[87]高检研字第34号 │
  ├───────────────────┼──────────────┤
  │ 关于抓紧复查处理检察机关经办的冤假错 │1986年6月23日[86]│
  │ 案的通知 │ 高检发(信)字第10号 │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 │ 1986年3月24日 │
  │ 程序(试行) │ │
  ├───────────────────┼──────────────┤
  │ 关于当前办理贪污、受贿等经济案件中正 │ 1982年12月25日 │
  │ 确运用免予起诉的几点建议 │ │
  ├───────────────────┼──────────────┤
  │ 关于对劳教人员李水金逃跑案定性请示报 │ 1984年5月15日高检 │
  │ 告的批复 │[1984]三函第6号 │
  ├───────────────────┼──────────────┤
  │ 关于如何掌握“重大盗窃罪”问题的批复 │ 1985年4月24日高检 │
  │ │ 研发字[1985]13号 │
  ├───────────────────┼──────────────┤
  │ 关于加强提前介入、加速办理制造动乱和 │ 1989年10月12日高 │
  │ 反革命暴乱的犯罪案件的通知 │ 检[1989]刑字第14号│
  ├───────────────────┼──────────────┤
  │ 关于在“文革”中因参加批斗、刑讯逼供 │ │
  │ 致人伤亡的案件可否予以追诉的问题的批 │1984年6月27日〔198│
  │ 复 │4〕高检研函第8号 │
  ├───────────────────┼──────────────┤
  │ 关于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中人民检察 │ 1983年9月10日高检 │
  │ 院如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的批复 │ [1983]一函字第34号│
  ├───────────────────┼──────────────┤
  │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刑事案件办 │ 1983年3月1日[83]│
  │ 案程序(暂行规定) │ 高检二函字第3号 │
  └───────────────────┴──────────────┘
  
  以上文件全部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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