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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海事局
【发文字号】 粤海事通[2010]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7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第二十六条 警戒区航行
  
  船舶在警戒区内航行时,应当特别谨慎,加强了望,注意避让。
  
  第二十七条 渡轮穿越区范围
  
  虎门汽车渡轮1、2号灯浮连线上、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为渡轮穿越区。
  
  虎门渡轮1号灯浮位置:22°48′43.8″N,113°35′56.2″E
  
  虎门渡轮2号灯浮位置:22°48′58.9″N,113°36′10.2″E
  
  第二十八条 渡轮穿越区航行
  
  (一)每艘渡轮应配备两台甚高频无线电话机,在航时应同时在8、9频道上守听,注意与过往船舶联系;
  
  (二)渡轮在航时,日间应在桅杆横桁的一侧悬挂首尾向桔黄色双箭头号型一个,夜间在桅杆横桁两端显示绿色环照灯的一盏;
  
  (三)渡轮穿越大虎航道时,应将虎门渡轮1、2号灯浮置于本船左舷,并尽可能与航道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
  
  (四)渡轮在穿越主航道前,一旦发现沿主航道航行的进口船抵达或驶过55号灯浮,出口船抵达或驶过猪头咀(大虎岛东咀),应在虎门渡轮1、2号灯浮外等侯,待上述船舶驶过穿越区后,方可穿越;
  
  (五)航经渡轮穿越区的船舶,应当谨慎驾驶,必要时应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穿越渡轮保持联系;
  
  (六)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追越他船;
  
  (七)禁止船舶在渡轮穿越区内锚泊或进行挖沙、捕捞、养殖等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
  
  第三节 其他航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船舶定线制
  
  船舶在定线制水域航行时,应遵守定线制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港口航行规定
  
  珠江口水域各港口有其他航行规定的,按其他航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用语定义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
  
  (二)“设施”是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
  
  (三)“能见度不良”是指任何由于雾、霾、下雪、暴风雨、沙暴或任何其他类似原因而使能见度受到限制的情况;
  
  (四)“高速船”是指设计静水时速在沿海水域为25海里及
  
  以上,在内河通航水域为35公里及以上的各类船舶;
  
  (五)“主航道”是指榕树头航道、伶仃航道、川鼻航道、大虎航道、坭洲头航道、莲花山东航道或莲花山西航道;
  
  (六)“小船推荐航路”是指设置在交通管制区部分主航道外侧,以沿岸通航标志(柱形构造,白蓝白,菱形望板,蓝色闪光)标示边界,可供吃水3米以下船舶航行的航路;
  
  (七)“限于吃水的船舶”是指由于吃水与可用水深的关系,致使其偏离所驶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机动船;
  
  (八)“水道河口”是指横门水道、龙穴南水道、凫洲水道、太平河、浮莲岗水道、沙田河、淡水河、麻涌河、东江口等与珠江口主河道相交汇的河口;
  
  (九)“航速”是指船舶航行时的对地速度;
  
  (十)本规定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未列事项
  
  本规定未列事项,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解释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施行
  
  (一)本规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以往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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