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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科技发高[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省科学技术厅、省财政厅等关于支持湖北省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党委组织部、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教育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知识产权局,各试点企业: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09】20号文)明确提出了在全省实施创新型企业建设专项行动,为了使创新型企业建设试点工作落实到实处,切实引导全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的道路,真正成为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和创新成果应用的主体,现提出如下支持意见:
  
  一、落实国家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税优惠政策
  
  (一)落实试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引导试点企业建立规范的研发投入财务管理制度。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科技厅应加强指导,帮助试点企业正确归集研发费用。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帐管理,并能正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试点企业,税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二)推动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激励试点企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加强试点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工作,积极指导试点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三)加大政府采购对试点企业自主创新产品的扶持力度,积极推动试点企业的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工艺等在政府采购项目中的示范应用。积极组织试点企业申报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对于试点企业的国家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国家重大工程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购买。
  
  二、支持试点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四)支持试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激励试点企业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主体。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根据试点企业实际研发投入经费总额,从现有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
  
  (五)支持试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促使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组织化、制度化。对于已建有校企共建研发机构等创新平台的试点企业,根据试点企业每年投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创新平台建设经费,给予适当支持。对于有建设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校企共建研发机构需求和条件的试点企业,经省科技厅认定合格后,会同省财政厅,根据试点企业创新平台建设实际投入经费总额,从现有省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支持。对有条件的试点企业,积极推荐争取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六)设置试点企业创新岗位、组建创新团队,培育试点企业创新人才。试点企业根据自身创新活动的要求,提出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计划。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科技厅和省教育厅统筹协调,分工合作,通过省自主创新岗位计划、省创新团队计划,支持试点企业的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培养。
  
  (七)积极推荐试点企业承担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提高试点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试点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推荐,积极争取。
  
  (八)完善试点企业知识产权制度,提高试点企业创新技术的应用与转化。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支持试点企业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指导试点企业完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试点企业合理合法利用知识产权信息。省知识产权局通过加大奖励经费力度,鼓励试点企业逐年提高发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
  
  三、多渠道解决试点企业融资需求
  
  (九)推动试点企业与商业银行的合作,提高试点企业借贷能力。省科技厅、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商业银行,研究知识产权成果作价模型,并在试点企业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的试点工作。优先推荐试点企业开展银企合作,发行企业债券。充分利用各市州县已建有的担保平台,帮助试点企业积极争取便捷贷款。
  
  (十)推动试点企业上市融资,提高试点企业资本运作能力。省科技厅对试点企业优先推荐列入省上市后备资源培育计划,优先支持试点企业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和进入非上市企业股权交易系统进行股权交易,多渠道解决试点企业直接融资,实现试点企业快速做大做强。
  
  (十一)积极引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试点企业,提高试点企业的管理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利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跟进投资等方式,加大对试点企业的创业投资力度。充分利省创业投资同业公会的平台服务功能,加大创业投资服务力度,推动创业投资机构与试点企业的沟通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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