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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陇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发[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陇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陇南市调运动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动物疫情的传入,规范调运动物行为,保障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陇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辖区内调运动物和跨省调运动物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它动物。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四条 县(区)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调运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调运动物的备案登记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调运动物的备案、监督管理等执法工作。
  
  第七条 派驻乡镇的动物检疫人员具体实施调运动物的检查、检疫、采样、消毒和强制免疫及隔离观察等工作。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从事调运动物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政策;
  
  (二)配备具有动物防疫相关知识的工作人员;
  
  (三)具备从事动物调运相关设施,包括调运动物的专用车辆、专用隔离观察圈舍、相关防疫设施设备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从市境外调入动物的,必须事先向当地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从事调入动物活动。
  
  市内各县(区)之间的动物调运,凭《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动物运输检疫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进行。
  
  县(区)境内的动物调运凭有效期内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进行。
  
  第十条 严禁调入未佩戴动物免疫标识、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严禁从疫区调运动物。
  
  第四章 调运前后的监管
  
  第十一条 凡从县(区)境外调入动物,调运人应当在调运前5天,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一份;
  
  (二)县境外动物调入申报备案单一份;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调运人与输出地业主签定的合同书,
  
  第十二条 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调运人的备案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书面答复。
  
  符合调运条件的,应当准予调运,并签订《县境外调运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
  
  不符合调运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法补正或经补正仍然不符合调运条件的,应当将不准予调运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从县(区)境外调入动物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输出地县(区)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免疫证》、《出县境动物运输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等相关资料,主动向市境内的省设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含临时性检疫检查消毒站)或动物检疫申报点报检,主动接受检查和消毒,并提供所调运动物的来源和去向等情况。
  
  对调入县(区)境内供饲养或销售的动物必须实施隔离观察,隔离观察15天以上,经临床检查健康无病,进行强化免疫后方可混群饲养或销售。
  
  第十四条 从县(区)境外调入供屠宰的动物,畜(货)主须持检疫证明到屠宰场驻场动物检疫室报检,并经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场屠宰。
  
  第十五条 进入市境内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畜(货)主凭检疫证明到当地动物检疫申报点报验。动物检疫员应将查验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及时向县(区)级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备案。
  
  第五章 跨省动物管理
  
  第十六条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要严格执行《甘肃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办法(试行)》的规定,申请引进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交甘肃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申请表、输出地养殖场基本资料、与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签订的《调运动物防疫责任承诺书》、输出地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病防制指挥部出具的非疫区证明及相关检疫证明,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初审后,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调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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