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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统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1-07
【实施时间】 2010-0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关于理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通知

各市(地)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行署、农垦、市调查队:
  
  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部分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分工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09〕129号)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理顺和规范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的通知》(国统字〔2010〕1号)要求,为保证国家抽样调查任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城乡住户、价格、主要农作物产品、主要畜禽产品、规模以下工业、部分服务业、景气调查、农村贫困监测、退耕还林(草)监测等国家抽样调查任务工作机制,经省统计局与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共同协商研究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0年开始,市、县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由省及省以下政府统计局负责执行。国家统计局各市调查队,于2010年1月15日前向各市统计局移交此项工作。
  
  交接内容:填报部门历史台帐数据、统计指标按部门分解表及数据搜集方式、数据报送程序、登陆用户名、口令和组织管理工作方法等。省统计局城市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统计调查由农村处负责,请各市统计局交接后将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及联系方式电话报省统计局农村处。联系人马庆雨,电话0451-82629010。
  
  二、依据《城镇住户调查方案》、《价格统计报表制度》规定,为国家调查队负责的统计调查项目,需要鸡西市统计局、七台河市统计局、双鸭山市统计局、黑河市统计局、绥化市(含北林区)统计局、大兴安岭行署统计局,将城镇住户调查、价格统计报表的调查任务于1月底前移交给国家统计局派驻该地的国家调查队。由国家统计局派驻该地的国家调查队实施统计调查和对外公布统计调查结果。如当地统计局需要可向其反馈调查结果。上述行署、市调查队要尽快确定专人负责并将接收情况及时报总队法规制度处和相关业务处。
  
  三、本次理顺统计调查项目,不涉及机构调整、人员交流。
  
  四、本通知印发后,请各地依照执行。如遇具体问题同时报黑龙江省统计局设计管理处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法规制度处。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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