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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非公有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推进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坚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与合理量化指标相结合,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考核对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考核指标 设置与分值主要考核各市(地)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省统计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指标由各市地税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为准。 (一)主要经济指标(135分)。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本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等3项指标,每项指标的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2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占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工业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工业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3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3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收入(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不得分。 (1)税收增长速度。以上年度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2)税收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为基数,本年度净增税收超1亿元(含1亿元)的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4.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30分)。主要包括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 (1)按当年各市(地)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上年同比增速排名,第一名计15分,按排名位次依次递减0.5分计分。 (2)按各市(地)当年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上年净增量排名,第一名计15分,按排名位次依次递减0.5分计分。 (二)专项工作指标(95分)。各项指标不设基础分值,第1项至第5项15分封顶,第6项至第7项10分封顶。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3分。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5分。成长型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1.5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