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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内卫监字[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评审申请的批复

东乌珠穆沁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批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请示》(东广热字〔2009〕30号)收悉。经审核,卫生厅同意专家组对东乌旗广厦热电有限责任公司2×15MW热电机组工程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评审结论,要求生产企业严格按照修改后的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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