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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安排好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0年春节将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9〕28号)精神,为使城乡困难群众过上一个欢乐、祥和、安定的新春佳节,现就切实安排好春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2009年,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经受住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严峻考验,完成了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各项目标和任务,全省经济社会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态势。同时,各地区、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千方百计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但由于我省经济发展滞后,城乡贫困面大,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的任务仍十分繁重。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把解决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利民之事,切实关心、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好生产生活问题,使全省每户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都能得到妥善安排,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维护全省社会稳定大局。
  
  二、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的实际问题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了解困难群众现实需要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主动跟进,狠抓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其它正当需要有保障。
  
  (一)要周密安排好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一要妥善解决受灾群众生活问题。要进村入户全面了解灾区群众和特困户的具体情况,对生活确有困难的要及时予以救助;要进一步加大救灾经费的投入,加强物资保障,严格落实各项措施,确保他们不挨饿、不受冻,吃得饱、穿得暖。二要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和城乡低保工作,确保失业保险金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做到不漏一人、不少一分、不拖一天;认真做好扶贫济困工作,严格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临时救济等涉及城乡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政策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补助救济金。三要切实做好优抚对象的生活安排工作。加大对各项优抚政策和资金落实督促检查力度,保证烈军属、伤残军人、在乡老红军、老复员军人抚恤补助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及退伍士兵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及时足额兑现。四要扎实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认真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和扶持困难企业各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特别要把财政资金、信贷支持和税费减免等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扎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确保春节前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清偿。五要抓紧解决灾区群众的安全过冬问题。要加大对灾区群众重建住房的支持帮扶力度,对暂时无法在永久性住房中过冬的群众,要统筹考虑鼓励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棉帐篷等多渠道解决住所,保障过冬棉衣被、供暖设施和取暖燃料,保证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二)要精心组织社会捐助和扶贫助残慰问活动。要继续发动社会各界、有能力的民间组织和广大群众,开展以“送温暖,献爱心”为主题的社会捐助活动,动员社会各界伸出援手,捐款捐物。根据困难群众的实际需要,做好分配方案,尽快将捐赠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和困难群众手中。同时,要积极组织走访慰问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企业下岗困难职工和社会福利机构。福利机构要为孤寡老人、孤残儿童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
  
  (三)要认真安排好企业和农牧业生产。要进一步加强煤电油气运供需衔接,缓解部分地区供需矛盾,保障冬季用煤、燃气供应和生产生活用电。完善对困难企业的扶持政策措施,积极帮助企业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深入开展省内企业结对帮扶活动,组织企业相互提供市场,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继续做好秋粮收购和农产品市场调控,加强越冬农作物管理和春耕备耕,组织好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强对化肥、种子、生产工具等物资的监管和供应。要抓住农闲有利时间,加强对实用技术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农牧民群众科学种养水平和竞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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