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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10]2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10年春节、“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2010年春节将至,“两会”即将召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09〕28号)要求,现就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做好春节和“两会”前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于巩固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势头,进一步推动各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和切实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清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及时将各项工作任务分解落实,明确领导责任,统筹安排好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落实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安全生产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确保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防止顾此失彼。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节日期间继续施工和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格安全管理,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事故隐患;要加强在岗职工特别是从事危险岗位农民工的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术水平。
  
  三、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加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监管,集中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成果。
  
  一是坚决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烟花爆竹建设工程等重点行业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毫不手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是深入排查治理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领域)、本单位安全生产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重点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和建设工程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资金、整改措施,并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政府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整顿。要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动员、鼓励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三是狠抓安全责任落实。各产煤州(市)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要加大煤矿安全监察力度,坚决防止和纠正煤矿超强度、超能力、超定员生产,确保供电、通风和瓦斯治理安全措施的落实。继续抓好非煤矿山特别是井工开采矿山、尾矿库、排土场等的巡查、监控,严防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对矿山火工品的安全管理,严控流量,严格出入库手续,严防流入社会。要加强石油天然气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防油气井井喷失控、油气泄漏等重特大事故。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特别是烟花爆竹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燃放)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切实防范丢失、泄漏、污染和爆炸等事故发生。要加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检查,杜绝建设项目盲目赶工期抢进度施工。要全面落实冶金、电力等其他行业(领域)安全措施,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四是切实做好企业停产、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要加强对节日期间停产、节后复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严把高危行业企业节后复产验收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建设工程等高危行业企业要制定并严格落实节日期间停产检修作业和节后复产时的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复产前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并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检查。要认真组织复产验收,按照“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复产验收制度,对未经验收的高危行业企业一律不准恢复生产,对擅自复产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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