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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0]1号
【颁布时间】 2010-01-06
【实施时间】 2010-01-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3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建设“八大经济区”和实施“十大工程”总体部署,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大力实施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一)积极鼓励全民创业。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引导各类人员增强创业意识。各级政府要制定积极有效的支持创业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重视、部门支持、社会参与的良好创业氛围,推动全民创业深入开展。以扶持创业者、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为重点,突出科技对创业的引领作用。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降低创业门槛,放宽创业领域,凡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允许创业者进入。
  
  (二)放宽企业经营条件。对进入创业基地试营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放宽经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项目外,不限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创业基地出具的经营地址证明可作为营业场所证明文件,由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鼓励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转变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符合公司登记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允许冠用省名;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支持其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核准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对从事生产加工等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以上,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对从事科研服务等产业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有3个以上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在2000万元以上,可申请成立企业集团。
  
  (四)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创业。对申请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各类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免费的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对符合政策规定的创业人员,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生产经营暂时出现困难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在年检验照等方面予以支持。建立省、市、县三级创业项目库,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人员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扶持创业基地发展,对服务业绩突出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服务补贴。对新创办的小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非主观故意首次违反有关规章制度,且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教育引导、规范纠正,免予行政处罚。
  
  (五)鼓励科技人员创办企业。鼓励科技人员领办和创办科技型企业,推动科研成果在中小企业转化。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最高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总额的70%。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转化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或奖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工作的,在晋升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博士后研究、选拔学科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申请科研启动资金和留学回国人员科技项目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前提下,可以到企业兼职,自愿辞职到企业工作的,按人事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3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辞职到企业工作的,原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机关中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干部自愿申请到企业工作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同意后,可在2年内保留编制和人事关系。
  
  (六)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降低高校毕业生创业门槛,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可比照灵活就业困难人员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服务,在出资额、经营场所、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收和小额担保贷款等方面给予优惠。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和下岗失业人员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失业保险补贴;对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中小企业,给予一定期限的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在人才引进、培训开发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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