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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工商局、民政厅,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推进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促进依法行政,经研究,公布取消、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1、卫生部门(5项) :(1)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费;(2) 各类卫生许可(登记)证现场卫生审查费;(3) 医疗机构校验费;(4) 医疗机构评审费;(5) 医疗机构注册登记费。 2、工商部门(1项):经纪人佣金行政管理费。 二、《贵州省老年人优待证》收费标准从8元/证降为5元/证。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征收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预以保障。 四、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对国家和省己公布取消或停止征收的收费项目严禁继续收费,认真落实收费优惠政策。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认真受理价格举报,严厉查处加重企业和社会负担的行为。 六、本通知自2010年1月15日起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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