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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
【发文字号】 青人口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869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青岛市人口计生委关于建立计划生育有关问题公示制度的意见

[接上页]

  三、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公示工作
  
  (一)加强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公示工作是新形势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遏制违法生育反弹的有效措施。新闻宣传部门和各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公示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科室的职责,研究公示制度、程序和具体办法,保证公示工作所需经费,推动工作顺利开展。要将公示情况列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切实将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公示工作的宣传。各级宣传部门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公示工作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公示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营造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公示工作审查制度。区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集体审查制度。在进行公示前,集体审查公示对象、形式和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时效性以及程序是否规范等,确保公示内容准确,程序规范。
  
  本意见自2010年7月2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二○一○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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